法律、法规政策依据
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条规定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,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”。
■国务院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[2011146号)第八条要求"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、
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人员及保安、电(气)焊工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”。
■国务院办公厅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(国办发[2017]87号)中,明确提出”坚持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、失
职追责”,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,推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”,同时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
训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■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、三十七条、三十八条等要求”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
人、消防安全管理入,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,消防控制室的值班、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”、"消防安
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”、“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
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”。
■ 《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》和公安部 等三部委《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大纲》(公消[2011]213号)、《消防安全重点
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(试行》和《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》(公消[20151301号)等文件,对社会消防安全教
育培训内容、课时做出了具体规定。
根据政府、街道、社区、企事业单位及群众需求,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、消防安全应急管理、火灾应急疏散与救援等理论知识及实操培训项目。
(1)消防咨询,提供单位、企业消防顾问服务。
(2)消防培训、宣传,消防安全宣传资料的设计、制作。
(3)策划消防演练、演习,安全宣传活动。
(4)协助配合政府单位完成街道、社区消防隐患整治、达标验收的相关工作,街道、社安全评估。